学院研字〔2015〕2号
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调动教师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积极性,特制定如下规定:
一、对象范围
本规定涉及的对象范围是所有具有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,在本学院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导师,包括本院导师和院外导师。
二、工作量计算标准
在学生取得毕业证、学位证(在职学生仅学位证)的学期末,本院导师指导学位论文的工作量计入教师的总工作量。院外导师每年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两名,并且指导学位论文不计工作量,将工作量进行折算。
(一)本院导师指导学位论文工作量计算标准
1.指导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工作量标准:80课时/生。
2.指导全日制教育硕士学位论文、在职教育硕士学位论文的工作量标准:60课时/生。
(二)院外导师指导学位论文的工作量折算标准
1.指导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,按照80课时/生、50元/课时的标准进行折算。
2.指导全日制教育硕士学位论文、在职教育硕士学位论文,按照60课时/生、50元/课时的标准进行折算。
三、发布实施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
2015年11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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